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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实施分红派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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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3 19:54: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1.必须依法进行必要的扣除后才能将税后利润用于分配股息和红利
    其具体的扣除项日和数额比例要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通过的分红决议是不能与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柏抵触的。
    在上市公司的税后利润,其分配顺序如下: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优先股股息
(5)支付普通股股息。
    在公司按规定的比例交纳所得税后,将依照注册资本的数额(也就是总股本)提取l0%的法定盈余公积,但当法定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和股利南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盈利情况报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2.分红派息必须执行上市公司已定的股息政策
    上市公司一般都要将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与股东们追求短期投资收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相应的股息政策,作为分配股息、红利的根据。
    3.分红派息必须执行同股同利的原则
    具体表现在持有同一种类股票的股东在分红派息的数额、形式、时间等内容上不得存在差别,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可例外。如沪深股市的一些上市公司在分红派息时,给个人股或职上内部股送红股,而给法人股或国家股派法现金红利。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行为,它侵犯了法人股和同家股的权益,是同股不同权的表现,所以国有资产管理局多次发文制止同股不同权的分红方式。
    4.上市公司在依上述原则分红派息时,还必须注意有关的法律限制
    我国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对上市公司分红派息的规定,包括:
    (1)上市公司在无力偿付到期债务或者实施分红派息后将无力偿付债务时,不得分派股息、红利。即使是公司的总资产额超过了公司所欠债务总额,但是当其流动资金不足以抵偿到期债务时,公司亦不得分派股息、红利。
    (2)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不得违反公司所签订的有关约束股息、红利分配的合同条款,i
    (3)上市公司分派股息、红利,依法不得影响公司资产的结构及其正常的运转。如此,公司为了分派股息、红利或收回库藏股票而支出的金额,不得使公司的法定资本(股本)有所减少。
    (4)公司董事会的自行限制。其主要表现在分派股息、红利时,不得动用公司董事会为了扩大再生产或应付意外风险而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留存收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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